邵阳液压: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4 16:49:34
证券代码:301079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公告编号:2024-081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与白马大道交汇处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 302。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宋超平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 44,376,5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43,838,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9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 人,代表股份 537,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537,7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537,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长粟武洪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已履行请假程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12,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反对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3,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50%;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61%;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90%。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0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5%;
反对4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533%;反对 43,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66%;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16,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
反对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弃权1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208%;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9%;弃权 16,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夏鹏、徐秋月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