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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艾精工:艾艾精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1 20:40:56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778 号金融街静安中心 B 幢 1002 室
电话:021-62559968 传真:021-62559965
网址:http://www.mindsunlawyers.com/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沪铭法意字第【004】号
致: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贾婷律师、朱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3)
(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艾
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注意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
众股东提供了本次股票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580
号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218 人,代表股份 89,086,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74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88,60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0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 208 人,代表股权 482,880 股,占公司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 员。
3、 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5、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及临时提案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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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盖章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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