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20:17:39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4-079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
息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004 人,代表股份 834,530,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3 人,代表股份 541,281,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981 人,代表股份 293,249,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0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93
人,代表股份 483,774,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65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企业参与认购合伙企业份额的议案》
同意 818,982,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8.1370%;反对 15,204,6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8219%;弃权 343,0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8,226,9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6.7862%;反对 15,204,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1429%;弃权 343,0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67,06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82%;反对 924,34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26%;弃权 449,9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92%。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82,400,3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159%;反对 924,34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11%;弃权 449,9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宜矗律师、谌彤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