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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发展: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11 19:57:39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本章程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 8 月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七节 关联交易及其他......25
第五章 党组织......26
第六章 董事会......28
第一节 董事......28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3
第三节 董事会 ......36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2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45
第七章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47
第八章 监事会......49
第一节 监事 ......49
第二节 监事会 ......50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5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56
第一节 通知 ......56
第二节 公告 ......57
第三节 信息披露 ......5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62
第十三章 附则......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政策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在天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30811X(2-1)】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管字
【1998】308 号文件批复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1999 年 4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Jinbin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 天津开发区明园路 2 号B2 别墅 5 号 邮编:3004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7,272,23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科学化规范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企业实力,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食品销售(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70,000,000 股,成立时向发起
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09,432,577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53%,向发起人天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90,567,423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3.5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为:普通股 1,617,272,234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得到公司章程;
2、有权查阅和复印:
(1)股东名册或本人持股资料;
(2)公司债券存根;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4)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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