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1-3月
公告时间:2024-10-11 19:02:5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4 年 1-3 月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
目录 页次
一、 审计报告 1-3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2
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3-4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5-6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7-10
财务报表附注 1-92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31596 号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联合银行)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24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杭州联合银行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杭州联合银行,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其他事项
本报告仅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联合银行管理层出具,用于杭州联合银行股权转让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明确表示不会就本报告的内容向任何其他方负有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我们书面同意,
本报告不得提供给除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联合银行以外的任何其他方。
四、 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杭州联合银行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杭州联合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杭州联合银行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至三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为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3]15 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于 2005 年
5月13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5]125
号文批准,由原杭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 23 家农村信用社合并成立的
股份合作制银行。
本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浙银监复
[2011]77 号文批准,由股份合作制银行改制成立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取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330100000008976 号营业执照,金融许可
证机构编码为 B1149H233010001 号。
本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取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100773585469H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的注册办公所在地为中国浙
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海林。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均属银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在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经营范围为经营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办理保函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事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外汇买卖、外汇保函、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
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
活动)。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
则”)编制。
(二) 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
(二) 会计期间
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 营业周期
本行营业周期为 12 个月。
(四) 记账本位币
本行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
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
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
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
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大于合
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
损益。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计量。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
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六)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包括本行及全部子公
司(包括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
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
其回报金额。
2、 合并程序
本行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行与子公司、
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予以抵销。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
生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
本行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行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
要的调整。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
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
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将子公司或业务合
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对合
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
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取得被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