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0-11 16:47:41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局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局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事项。
(八)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前一日备齐。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局、监事局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局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
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实施网络投票,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的股东可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无偿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征集投票权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禁止以有偿或变向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局、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与召开股东会有关的事务。秘书处由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辅助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局、监事局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局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董事局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局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六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