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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10 18:44:3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 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包括但不限
于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更新公司信息,开 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四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 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 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
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
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 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 序进行申述;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 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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