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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公告时间:2024-10-08 22:08:40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股票代码:002793
信息披露义务人:颜锦霞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罗欣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罗欣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 ......14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罗欣药 指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颜锦霞
受让方 指 颜锦霞
得怡成都 指 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得怡恒佳 指 克拉玛依市得怡恒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得怡欣华 指 克拉玛依市得怡欣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得怡投资 指 克拉玛依得怡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得盛健康 指 克拉玛依得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 指 得怡成都、得怡恒佳、得怡欣华与颜锦霞女士于
议 2024 年 10 月 8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之得怡成都、得怡恒佳、得
怡欣华与颜锦霞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得怡成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颜锦霞女士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 指 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41,692,359 股;得怡恒
转让 佳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颜锦霞女士转让其持
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35,789,757 股;得怡欣华拟通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颜锦霞女士转让其持有的无
限售流通股 24,961,414 股。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元/股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基本信息
姓名 颜锦霞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307**********8824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罗欣药业发展战略的认同和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 102,443,530 股罗欣药业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之得怡成都、得怡恒佳、得
怡欣华与颜锦霞女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得怡成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颜锦霞女士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41,692,359 股;得怡恒佳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颜锦霞女士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35,789,757 股;得怡欣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颜锦霞女士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24,961,414 股。本次协议转让后,颜锦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2,443,5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9.42%。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罗欣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02,443,53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9.42%。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0 0 102,443,530 9.42
颜锦霞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102,443,530 9.4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
1、上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均按公司股本总数1,087,588,486股计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得怡欣华、得怡恒佳、得怡成都
乙方(受让方):颜锦霞

(一)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 各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 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 4.005 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 410,286,338 元。其中,关于转让方的具体转让股份数以及受让方的具体受让股份数情况如下: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转让总价款
(人民币元)
甲方一 24,961,414 2.30% 99,970,463
甲方二 35,789,757 3.29% 143,337,977
甲方三 41,692,359 3.83% 166,977,898
1-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 102,443,530 股股份。
(二)付款安排
各方同意,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1 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20%,
具体如下:
转让方 首笔股份转让款项支付金额(人民币元)
甲方一 19,994,093
甲方二 28,667,595
甲方三 33,395,580
2-2 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3 日内,将本次股
份转让的剩余交易价款分别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转让方 剩余股份转让款项支付金额(人民币元)
甲方一 79,976,370
甲方二 114,670,382
甲方三 133,582,318
(三)过渡期间损益及相关安排
3-1 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

罗欣药业002793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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