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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8 17:52:01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10055 债券简称:伊力转债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增持的时间及方式、增持的数量及比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
特集团”)2024 年 3 月 4 日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完成首次增持,增持数量 50,000
股,增持比例 0.0106%(2024 年 3 月 4 日总股本 471,976,392 股),增持金额为
999,593 元。
·增持计划的金额规模、增持方式及实施期限:伊力特集团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的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走势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自 2024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伊
力特集团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完成增持 6,300,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增持金额为 130,000,804.50 元(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增持结果的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伊力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结果的公告
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97,363,477 股,占总股本的(2024 年 2 月 25 日总股本
471,976,264 股)的 41.8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目的: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伊力特集团计划增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和金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伊力特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的 12 个月内。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增持不会在敏感期、窗口期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能增持的期间进行。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要求。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 2%。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结果
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伊力特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伊力特集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300,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130,000,804.50 元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结果的公告
(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前后公司控股股东伊力特集团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变动情况如下表: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 本次增持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股份数 比例(%)
(股) (%) (股) (股)
新 疆 伊 力
特 集 团 有 197,363,477 41.82 6,300,150 203,663,627 43.15
限公司
合计 197,363,477 41.82 6,300,150 203,663,627 43.15
注:因公司可转债在转股期间,故公司总股本持续变动,伊力特集团增持前,
我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471,976,264 股(2024 年 2 月 25 日),增持后的股本总数
为 472,012,644 股(2024 年 10 月 7 日)。
(二)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认为,伊力特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伊力特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结果的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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