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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2024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40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4-061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有总
股本 996,986,293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824,606,293 股,B 股总股本 172,380,000 股),
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 25,000,000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2、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213,836,984.46
元= 971,986,293 股×0.22 元/股;其中,A 股现金分红总额 = 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
股本×分配比例,即 175,913,384.46 元 =799,606,293 股(824,606,293 股-25,000,000 股)
×0.22 元/股。因公司回购的 A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213330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A 股现金分红总
额/A 股总股本,即 0.2133301 元/股=175,913,384.46 元÷824,606,293 股),每 10 股现
金红利 2.133301 元。公司 2024 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
日收盘价-0.2133301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审议通过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条件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母公司净利润的50%,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024年8月2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996,986,293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中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25,000,000股)后的股份数量(971,986,293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2.2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分配总额进行调整的原则分配。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符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要求。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96,986,293.00股剔除已回购A股股份25,000,000.00股后的971,986,29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98000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2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1.980000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2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期分红具体方案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8月2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5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0 月 1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4 年 10 月 17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
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8*****140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08*****301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9 月 25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A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75,913,384.46 元=799,606,293 股×0.22 元/股。因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213330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A 股现金分红总额/A 股总股本,即 0.2133301 元/股=175,913,384.46
元÷824,606,293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2.133301 元。公司 2024 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实
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133301 元/股。
2、B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本次 B 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为 37,923,600 元(含税),B 股实际参与现
金分红股数为 172,380,000 股,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B 股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B 股现金分红总额/B
股总股本=37,923,600.00 元÷172,380,000 股=0.2200000 元/股(折合港币 0.2403058 元
/股,港币:人民币=1:0.9155),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最后交易日 B 股收盘价-港币 0.2403058 元/股。
七、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
情况,请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
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八、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5 号
咨询联系人:徐看、郑思涵
咨询电话:0510-80505999
传真电话:0510-80505199
九、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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