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30 16:35:24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24-085
债券代码:123173 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进展暨签
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0日,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分别与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烜鼎星宿”)、程文宏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925,165股、1,299,835股(合计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转让给烜鼎星宿,协议转让价格均为7.1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9,055,500元。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678,875股、4,546,125股(合计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转让给程文宏先生,协议转让价格均为7.1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9,055,5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程文宏)》。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4 年 9 月 30 日,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与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补充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前:
1、《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第 4 项第(3)款“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1,055,500 元(大写:叁仟壹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2、《股份转让协议》第十条第 1 项“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变更后:
1、《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第 4 项第(3)款修订为:“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1 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1,055,500 元(大写:叁仟壹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2、《股份转让协议》第十条第 1 项修订为“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存在变更外,《股份转让协议》其余内容不存在变动。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二)2024 年 9 月 30 日,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与程文宏先生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补充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前:
1、《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项“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乙方于协议签署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1 支付首次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变更后:
1、《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项修订为:“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乙方于协议签署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1 支付首次转让价款,人
民币 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除上述条款存在变更外,《股份转让协议》其余内容不存在变动。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