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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撒: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22:18:39

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ST 凯撒 公告编号:2024-072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小
兵先生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2023029006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2023029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陈小兵先生立案。详情可见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前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就上述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同盛或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陈小兵,男,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刘江涛,男,1978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董
事长,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陈杰,男,1979 年 12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董事长、董事,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金鹰,男,1967 年 6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首席执行官,住址: 北京市朝
阳区。
薛强,男,1978 年 6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副总裁、 董事,住
址:北京市东城区。
史禹铭,男,1982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住址: 海南省海
口市秀英区。
秦毅.男,1977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虞巧燕,女,1974 年 7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住址: 海南省海
口市龙华区。
杨敏,女,1978 年 5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副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龙华区。
徐伟,男,1982 年 5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副董事长,住址: 海南省海口
市龙华区。
张蕤,女,1983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撒同盛副总裁、董事,住 址:北京市
东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凯撒同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凯撒同盛、金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刘江涛、史禹铭、秦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小兵、陈杰、薛强、 虞巧燕、杨敏、徐伟、张蕤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小兵、陈杰、薛强、虞巧燕、
杨敏、徐伟、张蕤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凯撒同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佳途”)、北京真享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乐亿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佳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坤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龙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景鸿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祥云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良邦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Nordic Fashion Travel Agency Co.,Ltd、天津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盈信世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易食食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盛世嘉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威宁创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特菲尔商贸有限公司等 17 家企业和凯撒世嘉以及凯撒同盛之间的关系符合 2007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凯撒世嘉、贝佳途等 18 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
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3 年12 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已完成整改。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查,2020 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5,922.8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1.81%。2021 年,凯撤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38,811.74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84.72%。2022 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2,918.4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85.68%。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2020 年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10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6.3.6 条、第 6.3.20 条
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2020 年 1 月至 6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121,801.7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47.38%。2020 年 1 月至
12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98,717.25 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153.71%。2021 年 1 月至 6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
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43,778.44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127.77%。2021 年 1 月至 12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238,811.74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534.79%。2022 年 1 月至
6 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1,325.67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220.40%。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
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下简称 2017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以下简称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3、“17 凯撒 03”债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凯撒同盛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 凯撒 03”,募集资金 7
亿元。
根据 2015 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
第四条、第四十二条,2021 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2017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2021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17 凯撒 03”债券存续期间,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凯撒同盛相关公告、内部制度、财务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微信群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凯撒同盛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小兵,时任凯撒同盛董事长,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刘江涛,时任凯撒同盛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
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陈杰,时任凯撒同盛董事长、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参与、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金鹰,时任凯撒同盛首席执行官,知悉涉案期间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签字保证凯撒同盛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薛强,时任凯撒同盛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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