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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7:11:35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4-05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1,904,76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952,3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2、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减持计划。
3、相关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该事项未能在有效期内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已回购的股份需全部或部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9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出于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考量,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方式:本次回购股份计划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21.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
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298,779,03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1,904,76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952,3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
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
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0 元/
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1,904,76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4%,回购
完成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4,914,797 35.11 106,819,557 35.75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3,864,233 64.89 191,959,473 64.25
股份总数 298,779,030 100.00 298,779,030 100.00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0 元/
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952,38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回购完
成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4,914,797 35.11 105,867,177 35.43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3,864,233 64.89 192,911,853 64.57
股份总数 298,779,030 100.00 298,779,03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90,446.14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56,249.58 万元,流动资产 128,084.10 万元,货币资金 54,757.94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总资产的 2.1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56%,占流动资产的 3.12%,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助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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