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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6:45:46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4-096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了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藏 0127 民初 10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昊昶”)在诉讼中提出上诉请求:1.判令金和矿业赔偿因 2021 年未按约定供货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 27,420,000元(按照 2024 年 6 月上海有色网市场报价均价确
定); 2.判令金和矿业承担诉中保全费 5,000 元、购买保险费 27,42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金和矿业承担。
4、案件情况
2021 年 1 月 27 日,原、被告签订《铅精粉预收货款协议书》,
约定原告预付货款,被告承诺将 2021 年度铅精粉全年产量销售给原
告等内容;2023 年 7 月 25 日,因被告停工整改无法按期交货,原
告正式提出退还预付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要求,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截止 2024 年 5 月,经双方财务人员对账确认,被告已基本退还预收款,剩余部分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未如实供货的行为违反约定,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二、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藏 0127 民
初 104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79,062.1 元,依法减半收取 89,531.05 元,诉中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西藏昊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金和矿业已基本退还预收款,剩余部分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上述案件为初审判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藏 0127 民初 104 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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