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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电器: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9-26 19:23:38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决算审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各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统一选聘,选聘程序由公司统一执行,审计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原则上公司及各子公司应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子公司不得另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年度财务决算的要求为依据,对公司及子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接受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所单独出具的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财务中心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理制度;审议聘用或解聘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决定聘用或解聘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审计费用。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在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公司选聘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年度决算审计事务所白名单内;
(二)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机构物理隔离;
(三)至少具有 300 名注册会计师;
(四)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重大处罚或禁入的记录,并在承担中央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及不良记录,国务院国资委未明确不适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近三年具有从事过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经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财务审计工作:
(一)违反有关规定被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罚不得承担中
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
(二)承担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业务时出现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的;
(四)承担公司审计工作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私自接受公司所属子公司委托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
(六)发生保密违规行为或因泄密问题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的。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内容应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具体工作,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编制选聘文件、拟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五)公司依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目标及范围、双方责任、保密要求、审计
进度等有关事项,原则上《业务约定书》应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
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事项所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前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更换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或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该办法要求重新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并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续聘工作。
第六章 涉密业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规定的涉密服务单位条件。在选聘文件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保密责任和要求,并按要求签订保
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管控,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涉密载体时,按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提供,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公司应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保密责任,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业务活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监督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业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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