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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26 16:55:36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6
五、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8
六、本次授予条件说明...... 9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 10
八、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 11
九、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14
十、结论性意见...... 15
十一、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6
(一)备查文件...... 16
(二)咨询方式...... 16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索菱股份、本公司、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股权激励计划 划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索菱实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相关权益的公司董事、核心管理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
有效期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
行权 指 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所涉及事项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所涉及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10 月 2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内部对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六)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本次实施的预留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不存在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相关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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