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文旅:关于控股孙公司成交丹霞山景区锦江画廊游船等项目并签订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6 15:31:52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旅 公告编号:临 2024-062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成交丹霞山景区锦江画廊游船等项目
并签订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9 月 20 日,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了控股孙公司韶关市祥源丹霞山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丹霞山旅游”或“乙方”)关于丹霞山水上旅游、景区交通板块内的五个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锦江画廊游船、翔龙湖渡船、景区旅游区间交通、水上丹霞游船和丹霞山索道项目,以下简称“丹霞山五个旅游特许经营权项目”)的预成交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孙公司预成交丹霞山景区锦江画廊游船等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7)。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了采购人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丹霞山管委会”或“甲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控股孙公司祥源丹霞山旅游为丹霞山五个旅游特许经营权项目成交供应商。
2024 年 9 月 25 日,祥源丹霞山旅游与丹霞山管委会签订了《关于丹霞
山景区锦江画廊游船等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授予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授予合同》”)。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15,000.00 万元,经营期限为 39 年。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参与竞争性磋商响应及后续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祥源丹霞山旅游已于2024年9月20日以人民币15,000.00万元预成交取得丹霞山五个旅游特许经营权项目。2024年9月25日,祥源丹霞山旅游收到《成交通知书》,并于同日与丹霞山管委会签订了《特许经营授予合同》,将负责丹霞山五个旅游特许
经营权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营工作,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经营期限为39年。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参与竞争性磋商响应及后续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成交项目基本情况
1. 成交项目双方基本情况
1.1 响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韶关市祥源丹霞山旅游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DQD8TA39
成立日期:2024年7月8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粤2024仁化不动产权第0001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楠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港口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露营地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自然遗迹保护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停车场服务;船舶租赁;游艇租赁;普通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销售;休闲观光活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共享自行车服务;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客运索道经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祥源丹霞山旅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祥源堃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韶关市丹霞山旅游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35%。
1.2 采购人情况介绍
名称: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
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为韶关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与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成交项目名称及内容
2.1 五个项目名称
指锦江画廊游船项目、翔龙湖渡船项目、水上丹霞游船项目、景区旅游区间交通项目和丹霞山索道项目。
2.2 具体内容
2.2.1 甲方授予乙方依据《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约定开展锦江画廊游船项目、翔龙湖渡船项目、水上丹霞游船项目、景区旅游区间交通项目和丹霞山索道项目等五个项目特许经营及旅游开发等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1 锦江画廊游船项目 使用锦江(姐妹峰至五马归槽)开展水上旅游项目
2 水上丹霞游船项目 使用锦江(锦江河黄屋电站下游至丹霞电站上游)
开展水上旅游项目
3 翔龙湖渡船项目 使用翔龙湖开展水上旅游项目
4 丹霞山索道项目 丹霞山景区内索道建设权及经营权
5 景区旅游区间交通项目 丹霞山景区及入口片区(含停车场)范围内的交通
运输服务
2.2.2 除《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第 2.2.1 条所述外,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从事
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所涉相关配套服务及配套项目,包括:
(1)五个项目相应配套提质升级、改造。
(2)五个项目推广营销服务。
(3)五个项目配套商业及配套服务项目:包括商品销售、游乐、灯光秀、演艺、摄影、摄像、户外广告、文化体育娱乐、餐饮、停车场服务、骑行等。
2.2.3 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
(1)乙方拥有根据《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约定对五个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维修等权利。
(2)在《特许经营授予合同》所述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约定享有排他运营五个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合法经营、管理相应资产等权利,并承担相应运营主体责任。在落实乙方运营主体责任的情况下,乙方可将部分运营、管理等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3)在《特许经营授予合同》所述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通过五个特许经营权项目合法经营获得相关收入。
3.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特许经营区域及期限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
甲方同意根据《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约定,将锦江画廊游船项目、翔龙湖渡船项目、水上丹霞游船项目、景区旅游区间交通项目和丹霞山索道项目等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乙方排他的、独占经营;乙方应依据《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3.2 特许经营区域
广东省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及北门入口片区范围内。
3.3 特许经营期限
3.3.1 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9 年,自《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即特许经营期限为自2024 年9 月25 日起至2063 年9 月24 日止。
3.3.2 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如政府方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五个项目的,甲方将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获得特许
4. 特许经营权排他性
4.1 在《特许经营授予合同》所述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重复授予任何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权相关权利。
4.2 在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受到第三方妨碍、限制时,甲方应予以排除,但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5. 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及支付
5.1 乙方取得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权,应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以下中标价款和需定期支付的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覆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两部分组成:
5.1.1 中标价款
(1)五个项目特许经营权中标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税)。
(2)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签署后,按如下约定向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分期支付完上述中标价款,资金来源为乙方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融资资金、股东借款。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应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
①首期款:于《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签署后 3 日内支付中标价款的 40%,即
人民币 6,000 万元;
②第二期款:于《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签署后 60 日内支付中标价款的 60%,
即人民币 9,000 万元。
5.1.2 定期支付的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覆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特许经营前十年,乙方每月按五个项目月度票务收入(不含税)的 8%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从第十一年开始,乙方每月按五个项目月度票务收入(不含税)的 10%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当月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乙方于次月 25 日前全额支付。
5.1.3 除支付《特许经营授予合同》明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外,乙方无需为取得五个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向甲方或政府方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支付资源有偿使用费等任何费用。
5.1.4 如乙方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第 5.1.2 条约定的定期支付的
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覆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超过 30 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日利率(年贷款利率/360)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归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
5.1.5 如乙方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授予合同》第 5.1.1 条约定的中标价款超
过 60 日,且在收到甲方书面催缴通知后 60 日内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解除《特许经营授予合同》。
6. 质量和服务标准
6.1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及旅游行业相关规定保证五个项目合法运营,并提供优质、稳定、面向大众的服务。
6.2 特许经营期内,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乙方相应服务质量应符合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和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相关要求。
7. 特许经营期限内资产权属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7.1 特许经营期限内,五个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相关资产以“谁投资、谁所有”为基本原则。
7.2 特许经营期限内,五个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甲方资产或其他权属方资产,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配套设备设施等,乙方如因经营需要使用该资产的,由其与资产权属方另行商议并签订相关协议购买或有偿、无偿使用。
7.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其投资行为而新增的资产,包括不限于用于办公、商务、经营、生产、运输等资产,均归乙方所有。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由乙方自行负责。
8.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及调整程序
8.1五个项目为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乙方投资收益的资金来源于用户付费(五个项目经营收入)。乙方有权按照《特许经营授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