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德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23 20:47:4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胜”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32,745股,并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145,898,235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94,530,98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银科实业,股东宁波七晶、朱云波承诺:
在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云舫承诺:
在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丽、操秉玄、李薇薇、李现元、杨颖洁承诺: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18.87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 本次延长
持股数量 定到期日 锁定期后
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万股) (非交易 到期日
日顺延) (非交易
日顺延)
银科实业 控股股东 直接持有 13,398.08 2027/3/22 2027/9/20
宁波七晶 员工持股平台 直接持有 511.42 2027/3/22 2027/9/20
朱云波 银科实业一致行 直接持有
动人 140.50 2027/3/22 2027/9/20
通过银科实业间接
实际控制人、董事 持有 13,398.08 2027/3/22 2027/9/20
朱云舫 长、总经理、
通过宁波七晶间接
持有 99.76 2027/3/22 2027/9/20
申丽 董事、财务负责人 通过宁波七晶间接
持有 98.35 2027/3/22 2027/9/20
李现元 监事会主席 通过宁波七晶间接
持有 2.81 2027/3/22 2027/9/20
杨颖洁 监事 通过宁波七晶间接
持有 7.03 2027/3/22 2027/9/20
操秉玄 副总经理 通过宁波七晶间接
持有 42.15 2027/3/22 2027/9/20
李薇薇 董事会秘书 通过宁波七晶间接
持有 16.86 2027/3/22 2027/9/20
注: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中朱云舫通过宁波七晶间接持股82.90万股,与本次披露的朱云舫通过宁波七晶间接持有99.76万股,差额16.86万股为受让有限合伙人离职退伙份额所致。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