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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0 18:32:42

证券代码:600148 证券简称:长春一东 公告编号:2024-029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高新区超然街 255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7,423,35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4.709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秦晓方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独立董事王绍斌因重要事项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冯继平因重要事项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 2024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77,405,450 99.9768 10,300 0.0133 7,600 0.0099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孟庆洪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7,243,164 99.7672 是
2.02 选举李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7,243,164 99.7672 是
2.03 选举戴小科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7,243,163 99.7672 是
2.04 选举刘晓东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7,243,165 99.7672 是
2.05 选举秦晓方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7,243,165 99.7672 是
2.06 选举马振来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7,276,764 99.8106 是
3.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贾新宇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7,243,163 99.7672 是
3.02 选举马鸿佳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7,243,266 99.7674 是
3.03 选举于旭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7,259,964 99.7889 是
4.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4.01 选举张国军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77,254,365 99.7817 是
4.02 选举刘卫国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77,243,166 99.7672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关于调整 2024 年投资 162,300 90.0665 10,300 5.7158 7,600 4.2177
计划的议案
2.01 选举孟庆洪为第九届 14 0.0077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鑫为第九届董 14 0.0077
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戴小科为第九届 13 0.0072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刘晓东为第九届 15 0.0083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秦晓方为第九届 15 0.0083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马振来为第九届 33,614 18.6537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1 选举贾新宇为第九届 13 0.0072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马鸿佳为第九届 116 0.0643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于旭为第九届董 16,814 9.3307
事会独立董事
4.01 选举张国军为第九届 11,215 6.2236
监事会监事
4.02 选举刘卫国为第九届 16 0.0088
监事会监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恩华,罗俊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1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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