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8:37:38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47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5:00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8栋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陈育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139,593,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3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0,423,8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9,169,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7%。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3,784,700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4,851,100 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9,169,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9,169,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450,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9%;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1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26,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59%;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弃权1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440,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8%;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16,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8%;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7%;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440,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1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17,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12%;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188%;弃权1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岑梓彬、袁晓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