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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锚链:亚星锚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9 17:47:33
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刘巧雯律师、黄镜人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8 月 27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10:00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兴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24 年 9 月 10 日交易完
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0,641,5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72,608,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8 人,代表股份 8,033,0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9人,代表股份 20,866,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833,21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8 人,代表股份 8,033,05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表决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结果为: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377,805,889 股同意,2,349,695 反对,486,0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以 18,030,571 股同意,2,349,695股反对,486,0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祁 麟律师
经办律师:刘巧雯律师
经办律师:黄镜人律师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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