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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5:47:34

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维海德”)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维海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36.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64.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284.48 万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 7,795.5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4,488.97 万元。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522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维海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机构 账户名称 资金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748479034752
西丽支行
注: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成都维海德(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8479034752,截止 2024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 2024 年 9 月 18 日,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开户
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可根据
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结构性存款等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每半年度,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杰、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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