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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7:24:44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0,170,00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权利。本次现金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 20,170,000 股
后的 1,571,867,9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分红总
金额为 157,186,798.80 元。
2、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现金分红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在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87330元/股(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987330 元/股=157,186,798.80 元÷1,592,037,988 股)计算,则本次现金分红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987330 元/股。
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方案情况
1、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20,170,000股后的1,571,867,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2、本现金分红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股本总额在现金分红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3、本次实施的现金分红方案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方案一致,其实施距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20,170,000股后的
1,571,867,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
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0,170,00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权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 月 26 日。
四、现金分红对象
本次现金分红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五、现金分红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通过
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23 伟星集团有限公司
2 08*****860 临海慧星集团有限公司
3 00*****381 章卡鹏
4 01*****095 张三云

5 00*****454 谢瑾琨
在现金分红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13日至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57,186,798.80 元=1,571,867,988 股×0.10 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现金分红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现金分红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现金分红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87330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987330 元/股=157,186,798.80 元÷1,592,037,988 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现金分红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现金分红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7330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江石西路688号 咨询联系人:章佳佳、陈银琼
咨询电话:0576-85225086 传真电话:0576-8530508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实施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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