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9:35:43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4-06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伟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3 人,代表股份88,604,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48.7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86,913,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47.80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691,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803,369 股的 0.930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19,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4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1,447,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3%;弃权 3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00%;反对 1,447,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31%;弃权 3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69%。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17,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1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1,447,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9%;弃权 3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06%;反对 1,447,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038%;弃权 3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5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吕丛剑、殷庆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