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3 18:35:36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4-064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14:30。
6、主持人:董事长熊辉然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6 人,代表股份 441,871,9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0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110,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40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4 人,代表股份 132,760,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2057%。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7,424,92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7,424,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504%。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批准公司向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 3.33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分次提款,借款年利率 4%,到期还本付息。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等。
担保方式:(1)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为公司股东张政先生为本次借款总金额的 24.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由公司(出质人)提供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580,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4%;
反对 3,353,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8%;弃权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86,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95%;反对 3,353,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5.1643%;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1%。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 关于补选股东监事的议案
选举傅若雪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175,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2%;
反对 4,606,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4%;弃权9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8,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90%;反对 4,606,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2.0376%;弃权 9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5%。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周文星律师和钟珏麟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