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3 17: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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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50 号
二零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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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50 号
致: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通”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宏恩律师、张诗琴律师出席了国网信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9 月 13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华滨国际大酒
店 5 层 A 区名仕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奔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75 人,代表股份 753,715,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17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622,305,9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78 %。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131,409,8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937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73 人,代表股份 131,409,8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9377 %。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鉴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本所律师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2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调整 2024 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29,732,72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7%; 1,575,5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9 %;
101,60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129,732,72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7 %; 1,575,5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9%; 101,60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53,550,24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 25,4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140,20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131,244,2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9%; 25,4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140,20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