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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4-09-12 20:39: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3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六、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4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8
二、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的说明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3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16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16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7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18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9
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20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黄蕾先生、周永鹏先生担任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黄蕾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岱美股份IPO项目、科蓝软件IPO项目、沪硅产业IPO项目、浙矿重工IPO项目、西点药业IPO项目、快可电子IPO项目,以及浔兴股份非公开发行、云内动力非公开发行、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等保荐承销项目。
周永鹏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九州药业IPO项目、有友食品IPO项目、浙矿重工IPO项目、快可电子IPO项目、智云股份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于垂雄先生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于垂雄先生:本项目协办人,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曾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开元物业 IPO 审计项目、云南建投混凝土港股 IPO 审计项目、快可电子 IPO 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陈星宙、周漾、陈鹏、刘畅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Strong State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 12,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郭良春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9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21 年 7 月 7 日
公司住所: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 37 号
邮政编码: 242299
传真号码: 0563-6011188
互联网网址: www.shqiangbang.com
电子信箱: qbzq@shqiangba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 董事会办公室
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胡文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号码: 0563-6033889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六、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阶段。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2 年 5 月 13 日,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就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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