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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0 20:42:30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中国市长大厦 2003 室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粤浩律法字第 1378 号
致: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了第十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9月10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A栋北区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浩先生主持。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88,944,7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527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的身份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01人,代表股份48,528,3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155%。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共603人,代表股份48,528,5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55%。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股东毛大栋回避第1-3项议案的表决。其余议案为一般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当场清点投票结果,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根据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
郑 文 浩 许玉祥
________
钟学武
202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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