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恩伟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告时间:2024-09-09 21:38:3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新材
股票代码:0022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恩伟及其一致行动人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注:朱恩伟个人因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持股增加
一致行动人一: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 1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协议转让)
一致行动人二:龚锦娣
通讯地址:江苏省扬中市****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一致行动人三:朱燕梅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宏达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宏达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 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6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和比例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1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2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 12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12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12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13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 1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3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4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 14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6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6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16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16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16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7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一、备查文件 ...... 19
二、备查地点 ...... 19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朱恩伟
江苏伟伦 指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锦娣、朱燕梅
上市公司、宏达新材 指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代码:002211
指江苏伟伦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68,190,619 股股份(占上市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公司总股本的 15.77%)协议转让给朱恩伟,以及将持有的上
市公司 29,22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76%)
协议转让给李启军
本报告书 指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恩伟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朱恩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1124197902******
通讯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长期居住地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如
下:
序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控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
1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 8,696 100.00 股权投资
公司
2 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 20,000 48.83 园林绿化
有限公司
3 江苏信海新材料科技有 5,000 95.00 无实际经营
限公司
4 江苏宏强新材料有限公 30,000 75.00 无实际经营
司
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43247.5779 29.85 高温硅橡胶
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外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恩伟直接持有江苏伟伦 100%股权,系江苏伟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伟伦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 125,735,74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母亲龚锦娣持有上市公司 2,276,54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53%。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胞妹朱燕梅1,060,51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中,江苏伟伦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68,190,61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77%)协议转让给朱恩伟,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中,江苏伟伦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29,22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76%)协议转让给李启军,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启军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2024 年 9 月 9 日,江苏伟伦与李启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江苏伟伦将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9,22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76%)转让给李启军。
除此以外,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