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09 18:08: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9 日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
关路 2 号附 3 号民和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20,089,48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13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0,557,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8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2,3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32,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838,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7%;反对 20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81,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7%;反对 20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17%;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5%。
2、 审议《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899,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1%;反对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弃权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42,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10%;反对 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49%;弃权 47,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1%。
3、 审议《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52,8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35%;反对 6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64%;弃权 16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1%。关联股东孙希民、孙宪法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07,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421%;反对 66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5%;弃权 16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阳光
2024 年 9 月 9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