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09-09 15:33:03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目 录
会议须知 ...... 2
会议议程 ...... 4议案一 关于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错误!未定义
书签。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除会务组工作人员外,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五、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在会议集中审议议案过程中,参会股东按会议主持人指定的顺序
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就议案进行发言。
七、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票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八、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九、本次会议由现场推举的计票、监票人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14:00
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成都路 2528 号云谷金融城 B01 栋 2015 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到会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表出席及所持股份情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情况,审查会议有效性;
三、推举监、计票人;
四、宣读议案并请股东针对议案发表意见:
序号 审议事项
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现场参会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统计表决结果;
七、股东交流;
八、由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和记录员签署会议记录;
十二、宣布大会结束。
议案一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钱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钱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为保障董事会正常运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名,现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该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罗守生先生个人简历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罗守生先生个人简历
罗守生,男,1957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截至本次董事会审议之日,罗守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