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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024年半年报更新稿)

公告时间:2024-09-05 17:50:24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珠江股份”)系于1992 年 10 月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股字【1992】10 号文批准,由广州珠江实业总公司(后更名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已领取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000083068。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19048157XD 的营业执照。改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574,654.00 元,为每股面值 1 元的股份。其中: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更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6,157,465.00元,占总股本9.11%;广州珠江实业总公司持有55,417,189.00元,占总股本82.01%;个人股持有6,000,000.00元,占总股本 8.88%。
199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84,经过历年的派送
红股、配售新股、转增股本,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 85,346.0723
万股,注册资本为 85,346.0723 万元,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371-375 号世界贸易
中心大厦南塔 11 楼 S1101-05、S1118-24 房,总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371-375 号世
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 11 楼 S1101-05、S1118-24 房,母公司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实业集团”),珠江实业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主要产品和服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经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和文体运营等。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3 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将持有的涉房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与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健康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城市服务”)100%股权进行资产置换,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不涉及发行股票。

重组完成之后,公司实现了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向城市服务和文体运营的战略转型,主要经营活动由房地产销售转变为城市服务、文体服务以及多业态服务。
(三)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全体董事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制定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因珠江城市服务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最终控制非暂时性控制,构成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对前期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一年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的方法和选择依据
1.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以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原则,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以相关项目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财务报表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以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导致盈亏变化、是否影响监管指标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为依据。
2.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在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基础上,以具体项目占该项目一定比例,或结合金额确定,同时考虑具体项目的性质。某些项目对财务报表而言不具有重要性,但可能对附注而言具有重要性,仍需要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相关重要性标准为: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占相应应收款项金额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占相应应收款项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以上的重要应付账款及 占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余额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其他应付款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净资产占合并报表净资产 5%以上,且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营
业收入的 5%以上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账面价值占合并报表净资产 5%以上,或来源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的投资收益(损失以绝对金额计算)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
重要的债务重组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占合并报表相应项目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或对净利润影响占比 10%以上。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相应项目的 10%
重要的资产置换和资产转让及出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净利润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重要的或有事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六)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
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作为基础予以确定。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的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对其控制: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因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2)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已抵销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母公司的库存股,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3)合并取得子公司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期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4)处置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
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八)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对合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2.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为共同经营参与方,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出售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本公司为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则参照共同经营参与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为合营企业合营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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