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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2 16:54:30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4-06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不低于 5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7.8 元
/股(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相关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即 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登载至《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74)。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 6,01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553%,最高成交价为
4.6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28,026,414.1 元
(不含交易费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登载至《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成交总金额已达到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次回购用途等因素,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长 6 个月,
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本次回购方案其他内容不作调整。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登载至《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延长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7.8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
民币 7.75 元/股。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登载至《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实施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延长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成交总金额已达到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次回购用途等因素,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继续延
长 3 个月,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本次回购方案其他内容不作调整。详细内容
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登载至《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52,317,79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935%,最高成交价为 5.1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89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711,942,509.67 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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