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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9:12:50

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公告编号:2024-047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协保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30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 242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98 人,代表股份
139,740,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9,123,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99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617,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88 人,代表股份 3,108,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7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491,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 人,代表股份 617,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8,183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52%;
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6,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64%;
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7%;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8,983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58%;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21%;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0%;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8,683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56%;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6,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25%;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0%;
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1,583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05%;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9,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41%;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9%;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0%。
5、《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88,983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5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38%;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1%;
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2%。
6、《关于修改〈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95,583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7%;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63,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4%;
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5%。
7、《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0,483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497%;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8,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87%;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4%;
弃权 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帅律师、王茂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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