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8-30 17:13:08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南京焦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在南京市江北
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191000008734。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38 万股,于 2009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Focus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604.40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中国制造,服务中小企业,促进全球贸易。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号 称 (股) 例(%) 号 称 (股) 例(%)
1 沈锦华 69,537,397 78.9115 20 翁强 28,499 0.0324
江苏红
杉创业 张慧
2 投资有 8,812,000 10.0000 21 24,427 0.0277
限公司
3 姚瑞波 4,071,144 4.6200 22 胡成钢 24,427 0.0277
4 许剑峰 2,035,573 2.3100 23 肖微 24,427 0.0277
5 谢永忠 1,791,304 2.0328 24 刘金星 21,985 0.0250
江苏信
泉创业
6 投资管 704,960 0.8000 25 端小堃 21,170 0.0240
理有限
公司
7 丁光宇 244,269 0.2772 26 许晓巍 21,170 0.0240
8 刘九兰 122,135 0.1386 27 毛钱妹 20,356 0.0231
9 李丽洁 122,135 0.1386 28 夏宇 17,914 0.0203
10 王静宁 89,566 0.1017 29 吴茜 16,285 0.0185
11 成俊杰 52,925 0.0601 30 冯娟 16,285 0.0185
12 谢志超 40,712 0.0462 31 钱衬画 8,143 0.0093
13 刘彩霞 36,641 0.0416 32 陆鹰 8,143 0.0093
14 王宏 32,570 0.0370 33 周丹 8,143 0.0093
15 刘海燕 29,313 0.0333 34 任睿 8,143 0.0093
16 高红蕾 28,499 0.0324 35 叶婷 6,514 0.0074
17 邹苇 28,499 0.0324 36 章湛 4,072 0.0046
18 何雪松 28,499 0.0324 37 董玮 3,257 0.0037
19 郑磊 28,499 0.0324 合计 88,120,000 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0,604.40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604.40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公司债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