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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9 16:18:11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度 报告等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对公司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
类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低级错误,影响公司声誉或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理解等不良后果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及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包括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各类公开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存在低级错误,具体
包括:

(一)基数选取错误导致数据计算错误;
(二)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数据信息披露有误;
(四)文字陈述准确性有误;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存在低级错误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种类
第八条 公司上述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二) 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1、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2、根据聘用合同提出索赔;
3、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聘用合同;
4、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相关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董事与相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存在低级错误的,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低级错误的标
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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