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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23:44:01

公司简称:新易盛 证券代码:30050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 8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易盛、公司、上市 指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权 指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
限制性股票 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易盛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对新易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易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1 月 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1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38.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24 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3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085 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易盛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
根据新易盛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预留授予数量:61.30 万股。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1 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预留授予日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司总股本的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41) 61.30 15.325% 0.08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085 元/股。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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