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威机电: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20:23:33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4-052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8 日
2、授予股票期权 126.27 万份,行权价格 42.70 元/份;授予限制性股票 126.27
万股,授予价格 21.35 元/股。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数量: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126.2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894.08 万股的 0.5285%。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126.2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894.08 万股的 0.5285%。
(四)授予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2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和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五)行权/授予价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2.70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1.35 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8 月 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
记录。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报告》。
(三)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26.27 万份股票期权和 126.27 万
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2.70 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35 元/股。
五、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8月28日
(二)授予数量:126.27万份
(三)授予人数:123人
(四)行权价格:42.70元/份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 总量的比例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份)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叶曙兵 董事、总经理 4.54 3.5955% 0.0190%
2 李平 董事、副总经理 4.54 3.5955% 0.0190%
3 左梅 财务总监 3.87 3.0649% 0.0162%
4 牛东峰 董事会秘书 1.68 1.3305% 0.0070%
合计 14.63 11.5863% 0.0612%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19 人) 111.64 88.4137% 0.4672%
合计 126.27 100% 0.52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本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
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4 年和 2025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