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8 20:14:17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
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报
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通过公司授权或同意的渠道外,不得擅自披露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保证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其确定的人员
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 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当由内部责任人指定专人为联络人,或由内部责任人兼任 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上述内部责任人及联络 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内部责任人负有督促义务,并应督促内部责任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具体范
围以《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责任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子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传递还应遵守《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
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 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
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当日
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但该事件处于市场调研的初期阶段,且需要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确认该事件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后予以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
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时公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第二十条 在重大信息未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
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 面 出 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且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