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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8 20:11:40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管理包括正面和负面舆情的监测分析和处置,重点是媒体上出现的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对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涉及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新闻报道、负面言论等。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监测,舆情监测人员每个工作日需至少进行一次监测。舆情监测主要针对有关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新闻等,也可根据需要加大监测范围;着重搜索公司和所属企业名称等关键词,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添加相关搜索项目。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相关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报告证券部,证券部核实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置
第九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所属企业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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