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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8:21:00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4-040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
13:30 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公司 4 号楼 3 楼 1 号会议室以现
场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阎正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 2024 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 2024 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协议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以三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一。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 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 年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武汉凡谷电子技 则》和《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公司的监事: 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无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
举无效。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职报告。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辞职报告。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监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 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
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 当在60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公司承担。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格是否合理;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价格是否合理;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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