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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花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4-08-23 16:12:15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办理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实施,证券
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必要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下同)的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以及报纸、杂志、电视、电子报、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平台、微信、微博、博客、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信息;
(二)配合公司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证券部、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当及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舆情工作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如下: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福建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
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对各类舆情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公司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薪、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者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给公司公众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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