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真空: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2 18:27:32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健全性、制衡性、合理性和独立性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子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理层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九条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十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不断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执行对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确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制定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必要时,公司可在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