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1 18:18:08
证券代码:300146 证券简称:汤臣倍健 公告编号:2024-062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黄埔大道东 916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汤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2 人,代表股份 798,681,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96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557 人,代表股份 45,337,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753,554,53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1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2 人,代表股份 45,127,19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0%。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797,60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6%;反对 978,8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弃权 102,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255,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44%;反对 978,8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1%;弃权 102,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 797,30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2%;反对 908,4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弃权 463,8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65,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32%;反对 908,4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8%;弃权 463,8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 797,27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0%;反对 1,304,0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3%;弃权 10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31,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93%;反对 1,304,0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4%;弃权 10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 796,337,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5%;反对 2,235,3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9%;弃权 10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993,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01%;反对 2,235,3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06%;弃权 10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 797,298,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8%;反对 908,6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475,0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5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80%;反对 908,6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3%;弃权 475,0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797,291,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9%;反对 1,280,3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弃权 10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4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35%;反对 1,280,3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1%;弃权 10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 797,305,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6%;反对 908,3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弃权 468,2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60,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7%;反对 908,37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6%;弃权 468,20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陈伟先生和林嘉豪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