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09 18:22:2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监管规定认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期间,委员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出具意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结合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审议内审部提交的重大审计事项专项报告;
(七)协调、沟通公司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或评议结果及必要的基础材料呈报董事会进行审议或提供审议依据: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三)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财务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五)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需为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评议结果,必须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或/及评议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会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