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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4-08-09 18:01:3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公司对《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告; 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1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权利。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股东根据本条(五)、(六)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2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3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讼。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
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修改本章程;
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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