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灵: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02 19:38:09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 百灵 公告编号:2024-05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 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2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关于对姜伟、牛民、李红星、郑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2》”),《决定书 1》《决定书 2》统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决定书 1》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一)《决定书 2》
“姜伟、牛民、李红星、郑荣:
经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充分汲取教训、认真总结,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 、准 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