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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30 17:35:21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4-
024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
运作水平,公司依据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表所示:
修订依据
修订前 修订后 及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新《公司法》第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条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新《公司法》第
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九十五条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依据公司实际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
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
新《公司法》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一百六十三条;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章程中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第二十条内容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调整为第二十
九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项、 新《公司法》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一百六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新《公司法》第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一百六十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
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新《公司法》第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一百六十三条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出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股份; 份; 新《公司法》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一百一十条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配;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第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一百一十条、第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五十七条第二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款、第三款、第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四款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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