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顿: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23 19:12:39
证券代码:301315 证券简称:威士顿 公告编号:2024-031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长茆宇忠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 666 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 16 楼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殷军普先生(代理董事长职务)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54,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802,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54,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02,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4%。
3、除董事长茆宇忠先生外,公司其他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91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8%;反对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41%;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81%;反对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87%;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9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43%;反对
31,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2%;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0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89%;反对
31,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89%;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姚磊、卢昶宪
(三)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律师、卢昶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