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0 17:04:44
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公告编号:2024-034
900918 |耀皮 B 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5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0702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6 - 2024/7/17 2024/7/17
B股 2024/7/19 2024/7/16 2024/8/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4,916,06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674,580.34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6 - 2024/7/17 2024/7/17
B股 2024/7/19 2024/7/16 2024/8/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3) NSG UK Enterprises Limited(A 股)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 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045 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RQFII(已申报并生效)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将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后,按税后发放,后续由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045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05 元人民币。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6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1: 7.1268)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0702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0631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0702 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按照每股 0.000702 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8 号 5 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61633599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